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2执恢1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波、宋乐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波,宋乐军,白爱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恢1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波,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宋乐军,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白爱勤,女,1965年7月3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波与被执行人宋乐军、白爱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并采取执行措施,已查封两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二套,其中轮侯查封一套,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