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宾县公安局与王政营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县公安局,王政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2104号申请执行人宾县公安局,住所地宾县宾州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王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明洁,该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政营,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宁远镇太山街,居民身份证号23012519760912213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宾县公安局与被执行人王政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宾县公安局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5行审7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祥波审判员 邱希林审判员 叶富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禹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