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春红与翁东北、杨翠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红,翁东北,杨翠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934号原告黄春红,女,1956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翁东北,男,1979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杨翠红,女,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红诉被告翁东北、杨翠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春红以本案纠纷终结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春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黄春红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黄春红负担。审 判 长 温从勤审 判 员 陈 宾人民陪审员 孔繁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颖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