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刘学敏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2010号罪犯刘学敏,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布依族,出生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2010)东三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学敏犯绑架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3月15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刘学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刘学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学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4次,已缴纳罚金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学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学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八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