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魏保国与付玉龙、刘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保国,付玉龙,刘成,杨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6号申请执行人魏保国,男,1971年10月21日,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付玉龙,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刘成,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杨志军,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乌江镇管寨村四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86********。本院在执行魏保国与付玉龙、刘成、杨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吉标审判员 佘文俊审判员 王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