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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5执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郭光红与何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光红,何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6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光红,男,生于1963年7月23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何玉军,男,生于1975年8月31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本院在执行郭光红申请执行何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光红应受偿债权为:①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②案件受理费1050元;③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玉军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房屋等财产进行查询,且通过实地走访,无法查找其下落,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朝钒审判长  刘 潜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