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7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德、许之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德,许之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856号原告: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岗贝旗峰路国泰大厦**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36660857。法定代表人:姚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桂香,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德,男,汉族,1968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被告:许之敏,女,汉族,1971年8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原告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德、许之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詹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丽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