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杰与中国铁路总公司郑州铁路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中国铁路总公司郑州铁路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694号原告:陈杰,女,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中国铁路总公司郑州铁路局。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元,局长。原告陈杰诉被告中国铁路总公司郑州铁路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陈杰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郑连生审判员 贾若男审判员 王文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逯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