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8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建、孙百胜与被执行人高万录、于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孙百胜,高万录,于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龙镇。申请执行人孙百胜,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龙镇。被执行人高万录,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龙镇。被执行人于燕飞,女,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龙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孙百胜与被执行人高万录、于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建、孙百胜与被执行人高万录、于燕飞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现金45000.00元,并用其个人所有的30型号铲车顶抵欠款750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玉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