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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邢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邢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604号原告:林某,女,192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监护人:王某,女,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系原告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丽峰,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女,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林某与被告邢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