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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卢金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文相,卢常岭,杨建华,安雪琴,安雪祁,卢金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54号原告:安文相,男,193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卢常岭,女,194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杨建华,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安雪琴,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安雪祁,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卢金书,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X号。法定代表人:郭少军,总经理。原告安文相、卢常岭、杨建华、安雪琴、安雪祁与被告卢金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安文相、卢常岭、杨建华、安雪琴、安雪祁诉称:安文相与卢常岭系夫妻关系,安根红为其次子,安根红与杨建华系夫妻,育有安雪琴和安雪祁。2017年5月12日,卢金书驾驶的小客车与安根红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安根红经抢救无效死亡。卢金书驾驶的小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安雪祁系该院工作人员,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原告安雪祁系该院工作人员,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安李超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