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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特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黄保琪申请黄扣平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保琪,黄扣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特48号申请人:黄保琪,男,194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申请人:黄扣平,男,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保琪申请宣告黄扣平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黄保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黄保琪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保琪撤回申请。审判员  翟艳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