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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执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3189卢彬与江苏华明实业有限公司、仲轶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彬,江苏华明实业有限公司,仲轶群,刘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3189号申请执行人:卢彬,男,197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中天城市。被执行人:江苏华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江防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仲轶群。被执行人:仲轶群,男,1969年4月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执行人:刘震,男,1975年3月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彬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明实业有限公司、仲轶群、刘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销其向本院提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282执3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蔡明��审判员 孙  斌审判员 沈 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卢  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