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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2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李某,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3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王某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燕洪审 判 员  牟玉莲代理审判员  张蕴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