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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刑更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安强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1323号罪犯杨安强,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以罪犯杨安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南法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安强犯盗窃罪,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656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2016年6月23日两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2017年11月8日刑满。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2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杨安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安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三日。(��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2月9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思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