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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百年爱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贾姝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百年爱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姝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034号原告:内蒙古百年爱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金色华府16号楼4层1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张宝华,内蒙古百年爱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贾姝静,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内蒙古百年爱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贾姝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百年爱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百年爱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百年爱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本案免于收取。审判员  王云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