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恢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项宝与方泽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宝,方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287号申请执行人项宝。被执行人方泽军。申请执行人项宝与被执行人方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方泽军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5)冶巡经初字第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