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财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白秀芹与马晓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秀芹,马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31号申请人:白秀芹,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马晓明,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回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白秀芹与被申请人马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白秀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海尔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