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与胡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胡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2116号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人民东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775965721。负责人:林奇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春美,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昭传,广西毅少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平,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坤才,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诉被告胡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燕玲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牟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