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李明举、裴艳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李明举,裴艳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17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太安街。法定代表人:郑宇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慧兴,该行职员。被告:李明举,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被告:裴艳春,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被告李明举、裴艳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英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