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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牛建平申请执行郭海荣、胡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建平,郭海荣,胡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136号申请执行人牛建平,男,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郭海荣,男,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胡蝶,女,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建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海荣、胡蝶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下落不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89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强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尤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