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3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庆良、颜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良,颜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U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刘庆良,男,汉族,1982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颜海涛,男,汉族,1980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执行人刘庆良与被执行人颜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智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