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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1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君与曾海兵重庆市滨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君,曾海兵,重庆市滨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君,女。被执行人:曾海兵,男。被执行人:重庆市滨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黑龙江路77号2单元101,组织机构代码08244214-3。法定代表人:曾海兵。申请执行人陈君与被执行人曾海兵、重庆市滨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2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万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但余额不足,查封了被执行人曾海兵位于万州区黑龙江路77号2单元101室房屋,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 兵审判员 谢 瑜审判员 谭卫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 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