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三江县达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覃晓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江县达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覃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执87号申请执行人:三江县达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江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庞家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钟庆林,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侗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覃晓林,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的三江县达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钟庆林、覃晓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6)桂020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飞宇审判员 陶世聪审判员 银邵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余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