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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清与被执行人韩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清,韩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清,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新田铺镇。被执行人:韩聪明,女,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酿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清与被执行人韩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海清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3,670元。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韩聪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韩聪明的财产。期间多次通过电话调解。并于2017年5月1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调解,被执行人韩聪明于当日做出还款计划。现因被执行人韩聪明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戴稳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