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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周某、洪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洪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洪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已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洪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