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解某某组织考试作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解某某,葛某,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1刑初6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6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2017年1月23日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解某某,男,1974年8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县,汉族,初中文化,九江市清风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县,现住九江市濂溪区。2017年1月23日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葛某,女,1982年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县看守所。辩护人赵剑琴,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单某某,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2002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县看守所。辩护人郭斗清,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九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解某某、葛某、单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元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解某某、葛某、单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剑琴、郭斗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初至2017年1月19日,九江市清风驾校学员杨某、涂某、余某为了能通过国家驾驶员考试,请被告人解某某帮助来找捷径。解某某在收取每人4000元人民币后找到被告人陈某某,以每人2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让其雇请枪手帮助作弊。接着,陈某某电话联系了被告人单某某、葛某。被告人单某某、葛某带着作弊器材从安徽省合肥市来到江西省九江市,在九江市南山公园对面的天海酒店内对杨某、涂某、余某进行作弊培训。杨某通过作弊通过了科目一考试,涂某在进入考场时,被考场工作人员查获。公诉机关为此出具了证人杨某、涂某、余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解某某、单某某、葛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解某某、单某某、葛某的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量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解某某、葛某、单某某不持异议;辩护人赵剑琴认为被告人葛某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退清了所得赃款,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葛某从轻处罚;辩护人郭斗清认为被告人单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退清了所得赃款,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单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初,九江市清风驾校学员杨某因参加国家驾驶员考试科目一未能过关,便询问教练员被告人解某某有什么捷径,解某某说可以请人帮忙,但是要收4000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费用,杨某应允。解某某便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让其帮忙请“枪手”,双方谈好的价格为2500元/每人。陈某某随即电话联系被告人单某某、葛某,让其二人来九江帮人考试作弊。2017年1月11日下午,陈某某打电话给解某某,让其把杨某带到市南山公园对面的天海酒店。当晚6时许,解某某将杨某带到天海酒店,见到陈某某,陈某某安排被告人单某某、葛某夫妻对杨某进行考试作弊做示范。次日早上7时许,解某某开车接杨某再次来到天海酒店,葛某拿出用于作弊的无线电设备穿戴在杨某身上,并讲解了操作方法。随后,解某某开车带着杨某,陈某某开车带着单某某、葛某来到了九江县鼎盛驾校内的考点。杨某进入考场后,被告人单某某、葛某在陈某某车上通过无线电设备将答案传递给杨某,使杨某以96分成绩胜利通过考试。陈某某按事先的约定给了单某某、葛某1000元。杨某走出考场后,来到解某某车上,将4000元交给解某某。解某某通过微信转帐1800元给陈某某。2、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解某某、单某某、葛某,采取同样的手段组织九江市清风驾校学员涂某、余某二人作弊。因单某某、葛某未能及时赶到九江,便由陈某某传授作弊方法。次日上午,涂某穿戴单某某、葛某二人提供的考试作弊设备进入九江县考场时,被考场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几被告人见状后立即逃离现场。2017年1月22日晚,九江县公安局民警在九江市区先后将被告人解某某、陈某某抓获归案;2017年2月20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将被告人单某某、葛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杨某的证言,2016年他在九江市清风驾校报名考驾驶证,科目一考了两次都没过,在驾校做教练的解某某就跟他说有一条捷径,交4000元人民币可以包过,他同意了。2017年1月11日下午4点多,解某某打电话给他,说帮他报了第二天的科目一考试,要他一起去“枪手”那里。解某某开车接他到九江市南山公园对面的天海酒店,在一个房间里,有两个安徽人,其中一个女的对他进行了培训,就是让他在考试时,将胸口对着屏幕晃动,以便摄像头可以将试题拍下来。第二天,他坐解某某的车又去了天海酒店那个房间,那个女的将作弊用的设备拿出来,是一件像羊毛衫的衣服,领口拉链处有个微型摄像头,把设备的电源、接受器等绑在腰间,收听设备绑在手臂上,把羊毛衫套上把设备罩住,再穿上外套,耳朵里塞着微型耳机。后来一起来到九江县,他进入考场后打开设备开关,用上身对着屏幕晃动,然后就听到一个女的声音报答案给他,他很快就考完了,考了96分。他出考场,在解某某车上给了解4000元人民币,然后把作弊设备脱下来交给了那个男“枪手”;2、证人涂某的证言,他在九江市清风驾校学车的教练解某某打电话给他,说交4000元人民币就可以包他过科目一,他同意了,并将钱给了解某某。2017年1月18日下午5点钟左右,解某某打电话给他,叫他6点半赶到南山公园对面的天海酒店。他到后和另外几个也是准备考试作弊的人在那儿等,解某某7点30分左右来了,把他们带进天海酒店503房间,有个男的就教他们考试时如何作弊(房间也是这个男的开的),弄了大概半个小时,他就离开了。第二天早上7点钟,他按解某某的要求又来到天海酒店503房间,有一对夫妇拿出作弊用的设备让他们穿戴上,解某某开车把他们几个考生带到九江县考点。他是第一个去考试的,在进入考场前的人身检查时,他被考官发现身上带有作弊器材;3、证人余某的证言,2017年1月份,解某某打电话给他,说交4000元人民币可以包过科目一。他分别于2017年1月10日、1月16日通过微信转帐4000元人民币给解某某。2017年1月18日晚上,他被解某某叫到天海酒店的503房间。在房间里,陈某某教他和涂某等人如何作弊。第二天早上7点半,他按解某某的要求又来到天海酒店的503房间,有两个讲普通话的外地人(一男一女)发羊毛衫给他和涂某等要作弊的人穿,耳朵里塞进一个微型耳机,解某某、陈某某在这时也都过来了。后来一起到了九江县考点,涂某进入考场后被考官发现作弊,解某某过来叫他赶紧跑;4、证人张某的证言,2017年1月19日上午,他在九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汽车理论考试中心监考。9点30分,一名考生进来,他发现那名考生耳朵有异物,手臂处有疑似电池的硬物,就意识到这个人可能准备考试作弊,就把这个人带到曹某副所长办公室,后来那名考生把准备考试作弊用的器材都交出来了;5、证人曹某的证言,2017年1月19日上午9时许,她和张某在九江县鼎盛驾校内监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张某发现一名叫涂某的考生携带无线电作弊器材,便将情况告诉了她,她随即拨打了“110”。后经排查,有一个叫余某的考生未参加当天上午的科目一考试;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7年1月11日左右,解某某同他说有学员过不了科目一考试,让他帮忙。他说交2500元人民币包过,不过不收钱。说好后他就联系了单某某,单某某和其妻子葛某从安徽过来,在天海酒店对那名学员进行培训,那名学员通过作弊顺利通过了科目一考试。他按事先的约定给了单某某1000元人民币,解某某通过微信转帐给他1800元人民币。2017年1月18日晚上,解某某带着涂某、余某到天海酒店503房间,因为单某某、葛某还没有赶到,就由他对涂某、余某进行作弊培训。第二天考试时,涂某被考官发现作弊被抓,他们就走了,作弊用的器材都是单某某带过来的,考生进入考场后将试题用摄像头拍摄传出来,单某某、葛某再将答案传给考生;7、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他收了杨某、涂某、余某每个人4000元人民币,然后按每个人2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让陈某某找“枪手”帮他们过科目一考试;8、被告人单某某、葛某的供述,陈某某让他俩带作弊的器材来九江市,教准备考科目一的学员如何作弊。他俩在2017年1月份两次来九江帮助学员作弊,每过一个学员他俩收取1000元人民币的费用;9、单某某、葛某购买合肥到九江火车票的相关信息;10、单某某、葛某、陈某某在九江市濂溪区天海精品酒店登记入住的相关信息;11、被查获的用于作弊的无线电设备照片;12、杨某驾驶员科目一考试成绩单;13、解某某转帐1800元人民币给陈某某的微信聊天截屏;14、杨某发身份证信息给解某某的微信聊天截屏;15、余某转帐4000元人民币给解某某的微信聊天截屏;16、涉案考场的照片;17、辨认笔录;18、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2)合高新刑初字第0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单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0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九江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陈某某、单某某已退清所得赃款;20、本院扣押清单,被告人解某某的家属替其退赃款10200元人民币;21、九江县公安局、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关于四被告人归案经过的说明,四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均有相关的证据加以印证,经庭审调查、质证属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解某某、葛某、单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驾驶员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赵剑琴、郭斗清提出的被告人葛某、单某某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提供作弊工具,负责对作弊人员的培训,并向考场内的作弊人员提供考题答案,与被告人解某某搜罗想要考试作弊的人员及被告人陈某某组织联系作弊“枪手”的作用相当,本案不宜区分主从。辩护人赵剑琴、郭斗清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赵剑琴提出的被告人葛某具有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被抓后,被告人葛某到公安机关只有为了询问单某某的情况,其主观上没有投案的意愿,不是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被告人赵剑琴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解某某、葛某、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郭斗清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解某某、葛某、单某某归案后,其家属替他们退清了赃款,应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赵剑琴、郭斗清认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2017年1月19日上午,作弊人员涂某在准备进入考场时被查获,从而使被告人陈某某、解某某、葛某、单某某想通过作弊的方式帮助涂某、余某通过科目一考试的愿望落空,系犯罪未遂,对四被告人的此次犯罪行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刑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解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刑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葛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刑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单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刑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扣押的被告人解某某所退赃款102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高 峰审 判 员 郝宏亮人民审判员 崔庐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