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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合伙)诉被告大连金元互感器有限公司、王吉黎张萍大连恒信嘉惠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咨询服务,大连金元互感器有限公司,王吉黎,张萍,大连恒信嘉惠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267号申请人: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合伙)。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黄埔路541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MAOTQA029J执行事务合伙人: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徐艺心)。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信达街57号1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3411573992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波,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东,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金元互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银杏路玫瑰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5796937252L法定代表人:王吉黎,系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吉黎,男被申请人:张萍,女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锦,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恒信嘉惠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27号1单元14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960412805法定代表人:陈艳滨,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合伙)诉被告大连金元互感器有限公司、王吉黎张萍大连恒信嘉惠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合伙)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恒信嘉惠担保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805201291000179)保证金存款75万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连恒信嘉惠担保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的保证金账户(账号:805201291000179)保证金存款75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合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娄道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