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贵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贵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154号原告许某某,男。被告贵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贵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廷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