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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振棉与陈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棉,陈赛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859号原告:郑振棉,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陈赛梅,女,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郑振棉与被告陈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郑振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振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郑振棉负担。审 判 员 余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金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