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彤兴运输有限公司与刘金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彤兴运输有限公司,刘金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585号原告驻马店市彤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王金山,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荣革,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刘金耀,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驻马店市彤兴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彤兴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彤兴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彤兴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红人民陪审员  王英人民陪审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