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8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会娟与王会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娟,王会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492号原告:张会娟,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双堂乡宫岗村。被告:王会乐,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双堂乡宫岗村。张会娟与王会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张会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会娟负担。审判员  李友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书记员  董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