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会娟与王会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娟,王会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492号原告:张会娟,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双堂乡宫岗村。被告:王会乐,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双堂乡宫岗村。张会娟与王会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张会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会娟负担。审判员 李友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书记员 董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