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苏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财保124号申请人:江苏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经济开发区新区鸭绿江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953521720。法定代表人:包晓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琴、周吉祥,系江苏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深圳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北部工业园A6栋1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88425Q。法定代表人:陈克政,总经理。申请人江苏诺德新材料股份���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不超过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具体数额详见冻结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傅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