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克执字第16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康明玉与克什克腾旗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玉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明玉,克什克腾旗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玉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克执字第1684-1号申请执行人:康明玉。被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222247-1,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解放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王玉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执行人:王玉河,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住所地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哈毕日嘎镇乌兰村295号。本院在执行康明玉与克什克腾旗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玉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玉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玉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康明玉申请,将被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30型装载机(车辆型号:雷沃FL9396F,发动机号:WP66125E22)进行了评估,送达评估报告后双方均无异议,后进行了司法拍卖,二次均流拍。因该车辆在赤峰市万恒工程机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有贷款,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康明玉,康明玉同意以二拍价格人民币109760元将该装载机变卖给赤峰市万恒工程机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30型装载机(车辆型号:雷沃FL9396F,发动机号:WP66125E22)一辆交付买受人赤峰市万恒工程机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该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赤峰市万恒工程机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二、买受人赤峰市万恒工程机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