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邹达金与黄顺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达金,黄顺安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1128号原告:邹达金,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被告:黄顺安,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原告邹达金因与被告黄顺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协议付清了全部欠款,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达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松二〇一七年八��十日书记员 刘秀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