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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XX、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9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日照市山东路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86997611。法定代表人:张迎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XX于2017年06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XX与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88537元,负担执行费437元。本院于2017年06月0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06月10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安紫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