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执异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方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麒龙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方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麒龙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银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兴扬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裕万实业有限公司,李劲松,黄小丹,郑孝灼,周奶华,朱鑫盛,上海廷铠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异69号案外人: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瑞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地址上海市。负责人:于晓青,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被执行人:上海方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劲松。被执行人:上海麒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荣辉。被执行人:上海银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冬梅。被执行人:上海兴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周振珍。被执行人:上海裕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周建沛。被执行人:李劲松,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黄小丹,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郑孝灼,女,194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周奶华,男,193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朱鑫盛,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上海廷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朱鑫盛。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方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上海麒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龙公司)、上海银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仁公司)、上海兴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扬公司)、上海裕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万公司)、李劲松、黄小丹、郑孝灼、周奶华、朱鑫盛、上海廷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廷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巴克公司)于2017年8月1日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对上海市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负担租赁权予以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星巴克公司称,其于2012年5月20日与裕万公司就涉案房产签订了《店铺租约》,承租涉案房产用于开设星巴克咖啡店,租赁期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星巴克公司使用涉案房产至今,并按约支付了2012年9月19日至2017年6月的租金,对涉案房产享有承租权。现法院张贴公告将拍卖涉案房产,故请求对涉案房产负担租赁权予以拍卖。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称,同意星巴克公司的请求,对星巴克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认可星巴克公司主张租赁权的事实。本院查明,2016年3月31日,本院作出(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确认方正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7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及相应的利息、逾期息;若方正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可以分别与麒龙公司、银仁公司、兴扬公司、裕万公司协议,以登记证明号为长XXXXXXXXXXXX、长XXXXXXXXXXXX、长XXXXXXXXXXXX、长XXXXXXXXXXXXX的上海市房地产抵押权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7,700万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李劲松、黄小丹、郑孝灼、周奶华、朱鑫盛、廷铠公司对方正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有追偿的权利。后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以(2016)沪02执822号立案执行。2017年5月2日,本院作出(2016)沪02执82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麒龙公司位于上海市凯旋路XXX号XXX层(抵押登记证明号:长XXXXXXXXXXXX)、银仁公司位于上海市凯旋路XXX-XXX号XXX层(抵押登记证明号:长XXXXXXXXXXXX)、兴扬公司位于上海市凯旋路XXX号XXX层(抵押登记证明号:长XXXXXXXXXXXX)、裕万公司位于上海市淮海西路XXX号XXX层(抵押登记证明号:长XXXXXXXXXXXX)的抵押物。另查明之一,2012年5月20日,星巴克公司与裕万公司签订《店铺租约》,承租涉案房产,租赁期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店铺租约》约定,第一年至第四年月租金5.5万元,第五年至第七年月租金6.05万元,第八年至第十年月租金6.655万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两个月支付一次等。2012年6月11日,涉案房产交付于星巴克公司。2012年9月19日,星巴克公司支付首期2012年9月25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的租金65,851元。2012年11月15日,星巴克公司支付涉案房产2012年10月的电费11,461.50元、水费191.86元。星巴克公司的租金付至2017年6月。另查明之二,2012年12月8日,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就涉案房产设立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限额为7,700万元。2015年11月16日,本院在(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40号案件审理过程中,保全查封了涉案房产。以上事实有星巴克公司提交的《店铺租约》、租金发票、水电费发票、付款凭证、不动产登记信息、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负担租赁权进行拍卖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本案中,星巴克公司就涉案房产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为2012年5月20日,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抵押权设立于2012年12月8日,本院对涉案房产的司法查封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本案属于星巴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和占有租赁房产的时间均发生在执行法院查封之前,且在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抵押权设立之前的情形。故星巴克公司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涉案房产,要求对涉案房产负担租赁权予以拍卖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上海市房产负担租赁权予以拍卖。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朱志红人民陪审员 王承奇人民陪审员 XX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