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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高峰与被执行人刘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高峰,刘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603号申请执行人:王高峰,男,汉族,1984年4月25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平店乡。被执行人:刘岩,男,回族,1978年5月11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王高峰与被执行人刘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的标的额为13500元,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的债权人民币13500元及利息未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于晓波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