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德福、邢玉娟、井忠江、王安霞、苑芳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83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五莲县城沿河路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5887965T。法定代表人:陈修善,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德福。被执行人:邢玉娟。被执行人:井忠江。被执行人:王安霞。被执行人:苑芳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德福、邢玉娟、井忠江、王安霞、苑芳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郑德福、邢玉娟、井忠江、王安霞、苑芳宣偿付案件受理费3302元、保全费1520元。在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成执行通知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德福已将上述款项全部履行完毕。至此(2017)鲁112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郑德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德福、邢玉娟、井忠江、王安霞、苑芳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