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4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XX与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秦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395号原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渤,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豪,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华。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与被告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