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4民初4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XX与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秦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395号原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渤,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豪,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华。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与被告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