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11行审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与常州市金达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常州市金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411行审19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8号。负责人曹薇娴,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小静,该分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67号1706室。法定代表人苏日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达置业有限公司欠缴的应缴未缴的税款合计1791103.35元(其中200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营业税1599132.95元、城市建设维护建设税111982.73元、教育费附加47992.60元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31995.07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17年5月3日作出常地税五欠缴[2017]第530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税款合计1791103.35元,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作出履行催告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于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欠缴税款合计1791103.35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常地税五欠缴[2017]53002号税务处理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申请执行的常地税五欠缴[2017]530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之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达置业有限公司还应缴纳税款合计1791103.35元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琪人民陪审员  周杏琴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卫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