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1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朱春发、谢贤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发,谢贤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1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春发,男,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谢贤金,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寻乌县人,住寻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赣0781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谢贤金银行存款8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谢贤金已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贤金的银行存款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益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