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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与全志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全志文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1009号原告: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住所地:将乐县水南镇三华南路85号。负责人:朱跃胜,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远清,男,该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全志文,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将乐县。原告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与被告全志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开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悦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