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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敦化市恒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丽霞、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恒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丽霞,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902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恒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丽霞,女。被执行人:王志刚,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恒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丽霞、王志刚(2017)吉2403民初17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敦化市恒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杨丽霞、王志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3民初9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