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建国、刘建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刘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建中,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建国与被执行人刘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建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宏 敢审判员 彭 亚 华审判员 李 启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悬松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8月10日地点:执行裁决庭审判长:张宏敢审判员:彭亚华审判员:李启明书记员:周悬松彭亚华:本院在执行(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82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现查明刘建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承办人意见,对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执行,请合议庭进行评议。张宏敢:同意承办人意见。李启明: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意见: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