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平富与孙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平富,孙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249号申请人:袁平富,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孙德林,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袁平富与孙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房地产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孙德林无供财产可执行。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涂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