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光龙腾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市鑫海保温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龙腾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市鑫海保温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玉红,刘乐生,沈继红,齐卫国,张春霞,吴炳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968号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虎英,行长。被申请人:寿光龙腾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卫国,总经理。被申请人:寿光市鑫海保温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乐生,总经理。被申请人:刘玉红。被申请人:刘乐生。被申请人:沈继红。被申请人:齐卫国。被申请人:张春霞。被申请人:吴炳兵。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寿光龙腾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市鑫海保温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玉红、刘乐生、沈继红、齐卫国、张春霞、吴炳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寿光龙腾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市鑫海保温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玉红、刘乐生、沈继红、齐卫国、张春霞、吴炳兵银行存款3034702.71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34702.71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