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执26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李良华与陈鹏安、泸州鸿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华,陈鹏安,泸州瀚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市鹏程中等职业学校,泸州鸿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26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良华,男,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陈鹏安,男,1975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泸州瀚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乡金凤路香樟苑商住小区7号楼3号,组织机构代码06033624-3。法定代表人:陈鹏安,董事长。被执行人:泸州市鹏程中等职业学校,住所地泸州市蓝田镇宪桥,组织机构代码74227146-7。负责人:陈鹏安,校长。被执行人:泸州鸿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永宁新城三区5幢二层,组织机构代码08336413-2。法定代表人:陈鹏安,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良华与被执行人陈鹏安、泸州瀚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市鹏程中等职业学校、泸州鸿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泸州鸿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原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账户上存款91212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泸州鸿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原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账户上的存款91212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