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5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书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张书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5216号原告: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西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师恒建,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被告:张书秀,女,汉族,1943年5月18日出生。原告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书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6)豫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裁定发回重新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靖玥审判员 卢成玺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一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