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5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凤琼与游伟强、黄爱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琼,游伟强,黄爱琼,游锦文,游嘉文,佛山市嘉强兴纺织有限公司,张晓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039号原告:李凤琼,女,汉族,1962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文亮,系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伟强,男,汉族,1963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黄爱琼,女,汉族,1964年8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游锦文,男,汉族,1989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游嘉文,男,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嘉强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庆路工农叁工业区C座4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506977077。法定代表人:游伟强,本案被告之一。被告:张晓文,女,汉族,1988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嘉强兴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嘉强兴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琼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嘉强兴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欧翠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嘉宾 来自